一般事项
依胶合接合之要求条件,选择适当之胶合剂进行作业。胶合接合包括单独使用胶合剂之接合,以及和其他接合扣件并用之接合。
单独使用胶合剂接合
在接合部只使用胶合剂之接合,其接合耐力及性能应能被充分确保,一般耐震结构之主要构材不宜采用。
(1)胶合剂
(a)胶合剂使用
胶合剂应依酚甲醛树脂木材胶合剂(PF)之CNS规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性能者。与酚甲醛树脂胶合剂为同等之胶合剂包括间苯二酚树脂胶合剂(RF)、环氧树脂胶合剂(Epoxy resin)、聚尿酯树脂胶合剂(polyurethane resin)等,其耐久性已被确认时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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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合剂制造后,超过使用年限者及密封不完全者不得使用。
- 使用胶合剂时,应依胶合剂制造业者之说明书进行调配,尤其注意不能在低温下进行。胶合力应事先进行试验确认。
(2)被胶合材料
(a)胶合面
胶合面应矫正翘曲、整平,并利用机械刨机修整平滑,表面不得污染。
(b)含水率
被胶合之木质系材料,其含水率不得超过20%;被胶合之两材料的含水率差应在5%以内。
(c)异树种间及木材与木材以外之材料间之胶合
在主要结构部份使用异树种间及木材和木材以外之材料间之胶合接合时,仅限于使用经实验确认其接合部之耐力与耐久性者。
(d)暴露构材
胶合部分直接暴露在室外时,应有确保其耐久性之有效措施,且只限于能确保胶合性能时,方可使用该胶合剂。
(3)接合部之设计
(a)应力承载
使用胶合剂接合时,仅考虑沿胶合面受力方向之剪力进行设计。
(b)二次应力
依接合状况,应考虑二次应力所引起之剪断及剥离之应力。
(c)应变能
在被要求具应变能之处,不得使用胶合剂接合。
(d)接合面
接合面应避免对接或榫接,而应为木材之径切面或弦切面。
(4)容许剪力
胶合面之容许剪力,应由胶合剂或被胶合材中,选取容许剪应力为最低者,一般依下述各项:
(a)木材间胶合接合之容许剪力,在承受木材纤维平行方向载重时,与木材之容许剪力相同。在木材纤维垂直方向时,为平行方向之值的1/3。
(b)被胶合材为木材及结构用合板时,取合板之容许层内剪力。
(c)木材与合板以外之材料胶合接合时,依作用之应力方向取被胶合材之容许剪应力。
(5)胶合作业
(a)胶合操作
使用胶合剂进行接合操作时,应依胶合剂制造业者所建议之说明书进行,此外,应以下述条件为标准:
- 涂布量每胶合层为200~300g/m2;
- 胶合时,在胶合剂未凝固之前完成压密作业。
- 压密压力应依胶合剂种类、胶合面状态适当选择之,通常针叶树为5~10kgf/cm2,阔叶树为10~15kgf/cm2,应能将胶合剂从胶合面挤出为准。
- 压密时间依胶合剂种类而异,通常为连续24小时以上。压密期间应保持在20℃以上之温度。
(b)开始使用时期
承受较大载重之胶合部,应在胶合后1星期以上方可使用。
胶合剂与扣件并用之接合
指由胶合剂与钉、螺栓等接合扣件并用之接合,并应确保接合部之要求性能。
(1)胶合剂
(a)胶合剂使用
参照6.13.2节所示之胶合剂,其他胶合剂应在要求耐力与耐久性被充分确认时,方可使用。
(b)使用上之注意事项
依6.13.2(1)(b)节之标准。
(2)被胶合材料
(a)胶合面
胶合面应平滑,表面无污染者。
(b)含水率
被胶合材料之含水率应依所使用胶合剂之种类,设定适当之范围。
(c)异树种间及木材和木材以外之材料间之胶合
依6.13.2(2)(c)节之标准。
(d)暴露构材
依6.13.2(2)(d)节之标准。
(3)容许耐力
接合部之容许剪力应依实验决定。
(4)胶合作业
(a)胶合操作
使用胶合剂进行接合操作时,应依胶合剂制造业者之建议说明书进行;依实验结果确认接合部之要求耐力与耐久性时,应以当时之胶合作业条件为标准。
(b)开始使用时期
应依接合部被要求条件或胶合剂制造业者之胶合说明书作适当决定。
注:本节所规定之胶合接合与集成材等木质材料在制造时之胶合作业不同,主要系针对各木质构材之接合部使用胶合剂接合时之设计与施工规定。胶合接文包括单独使用胶合剂接合及胶合剂与扣件并用之接合等两种方式。
(1)胶合面
达到充分之胶合耐力,胶合剂对于欲胶着之木材表面需充分湿润,而木材表面之平滑度亦相当重要,一般附着于木材表面之油污或灰尘等需去除,木材本身翘曲时,其相互之密合度变差,有可能发生接合不良,必须以刨机进行整修。
(2)含水率
胶合剂之接着性能会受到接着时木材含水率之影响,因此为得到良好之接着力,接着时木材最佳之含水率为8~15%,含水率太低或太高均不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