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屋别墅防火的处理方法(专业文档之三)

建筑法规基于公共安全,对于一定使用用途、楼层数及规模大小之建筑物要求须为防火构造建筑物,此规定于建筑技术规则设计施工编第六十九条,但工厂建筑除依C类规定外,作业厂房楼地板面积,合计超过五十平方公尺者,其主要构造,均应以不燃材料建造。木屋别墅亦须符合此规定。木屋别墅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规定,需考量必要之防火措施。木屋别墅防火安全设计之一般目的,为抑制火灾引起的危险造成建筑物本身与邻栋建筑物中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设计之考量,应以防止突发性火灾的发生,及避免在火灾发生后造成之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木屋别墅防火规划基本原则如下:
(一)防火区划设置规定如下:
(1)木屋别墅属防火构造者,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总樓地板面积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应按每1-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牆壁、防火门窗等防火设备与该处防火构造之樓地板区划分隔。防火设备并应具有一小时以上之阻热性。前项应予区划范围内,如备有效自动灭火设备者,得免计算其有效范围樓地板面积之二分之一。防火区划之牆壁,应突出建筑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与其交接处之外牆面长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该外牆构造具有与防火区划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时效者,得免突出。建筑物外牆为帷幕牆者,其外牆面与防火区划牆壁交接处之构造,仍应依前项之规定。
(2)木屋别墅属非防火构造者,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一条规定:其总樓地板面积应按每500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牆壁予以区划分隔。
連栋式木屋别墅属非防火构造,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四条规定: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公尺且屋顶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之屋架时,应在长度每十五公尺范围内以具有一小时以上防火时效之牆壁区划之,并应突出建筑物外牆面五十公分以上。但与其交接处之外牆面长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该外牆构造具有与防火区划之牆壁同等以上防火时效者,得免突出。
(二)木屋别墅之内部装修材料,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八条规定。
(三)木屋别墅属非防火构造者,外牆及屋顶应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盖,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但符合同编第一百十条之一第二项者,不在此限。
(四)木屋别墅之走廊、通道及出入口,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四章第一节出入口、走廊、樓梯之规定设计。
(五)防火间隔设置规定如下:
(1)木屋别墅属防火构造者,其防火间隔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条规定。
(2)木屋别墅属非防火构造者,其防火间隔应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一百十条之一规定。
(六)木屋别墅属防火构造者其主要构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顶之防火时效,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七十条规定。
木屋别墅防火设计 
(一)梁柱构架系统防火设计
柱、梁、间柱、横撑木等主构架所使用的构材,若未设置防火被覆时,应预估防火时效内构材之燃烧炭化深度,设计适当之断面尺寸,使于规定防火时效内燃烧之残馀断面(即安全断面)仍具备结构应有之承载能力。木材之炭化深度,係假设炭化率(火灾发生时,从木材表面向内部燃烧炭化之速度)固定,将其乘上持续燃烧时间后求得。
国内实际以CNS12514「建筑物构造部份之耐火试验法」进行5种材种集成材炭化深度实验,燃烧时间为30、60分钟,实验结果如表9.3-1。所以根据实验结果建议其他材种集成材1小时炭化深度设定为50mm以上,半小时为25mm以上,非集成材1小时炭化深度设定为60mm以上,半小时为30mm以上。若不依此數据设计,得採用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实际实验值设计。如非採炭化深度设计之火灾安全防护措施,则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木材碳化防火表
木构材接合部之设计应注意保护金属扣件,避免火灾持续燃烧期间因受火害之高温影响,使金属扣件强度衰减,导致接合功能之丧失。因此若使用金属扣件接合时,应设置足够厚度之防火被覆保护金属扣件,或将接合金属扣件设置在具防火时效之构材安全断面内侧。
(二) 框组壁式系统防火设计
框组壁式系统之壁体防火依下列规定设计:
(a)框组壁式2×4工法之最小间柱断面为38 mmx89 mm,牆间柱之中心距不得超过455mm。
(b)框组壁式2×6工法之最小间柱断面为38 mmx140 mm,牆间柱之中心距不得超过610mm。
(c)常見防火被覆用板材之种類及最小厚度,可採用厚度为15mm以上之耐燃一级石膏板材(符合CNS4458)或厚度为12mm以上之耐燃一级硅酸钙板(符合CNS13777)等。
(d)壁内填充材可採用密度60kg/m3以上之岩棉(符合CNS9659),最小厚度50mm。
(e)依上述规定建造者可认定具有1小时防火时效。
(f)当火灾发生时,防火被覆用板材之接缝部份很容易成为防火上之弱点,因此除接缝处之密合要求之外,接缝内侧得设置足够断面之木材等能阻挡延烧之材料,以达到充分之防火效能。
木屋防火设计
(g)牆壁、天花板、樓板及屋顶内中空部位因位于防火被覆板材之内侧,一旦火舌进入后,很容易成为延烧之路径,应在其内部做适当区划,或于构造相互交接处设置阻挡延烧构造,使火舌即使进入后亦不会窜烧扩大至其他区划或构造。所使用之阻挡延烧构造,应採用具有足够断面之木材或耐燃材料。
木屋防火设计
(h)国外常用木构造牆壁、樓地板和屋顶系统可參考附錄六,于国内採用仍须经主管建筑机关认可。
(三) 原木层叠系统防火设计
 原木层叠系统係指以原木、製材或其他類似木材在水平堆积成牆壁之建筑物的工法。 结构构材之断面防火设计与前述梁柱系统相同,即构材未设置防火被覆材时,应预估防火时效内构材之燃烧炭化深度,设计适当之断面尺寸,使燃烧后之残馀断面(即安全断面)仍具备应有之承载能力,并确认该安全断面所承受之长期应力不超过短期容许应力,1小时燃烧炭化深度设定为60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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